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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云政辦發(fā)[2010]106號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云南省招標投標活動中串通授標行為認定和處理辦法》和《云南省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已經(jīng)省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2010年6月1日
云南省招標投標活動中串通投標行為認定和處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guī)范招標投標市場秩序,有效遏制招標投標活動中的串通投標行為,強化行政監(jiān)督管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招標技標活動中串通投標行為的認定及其處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串通投標行為是指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之間、投標人與投標人之間采用不正當手段,對招標投標事項進行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四條串通投標行為的認定方式:
(一)招標投標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認定:
(二)評標委員會認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工業(yè)信息化、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等招標投標活動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串通投標行為的認定程序可以依照利害關系當事入的投訴舉報啟動,或者由招標投標行政主管部門、評標委員會依照職責權限啟動。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標投標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核查后,依法認定為串通投標行為:
(一)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在開標前開啟其他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并將投標信息告知投標人,或者授意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的;
(二)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等應當保密信息的;
(三)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明示或者暗示投標入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或者對投標文件的其他內客進行授意的;
(四)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或者授意其他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創(chuàng)造條件、提供方便的;
(五)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授意評標委員會對申請人或者投標人進行區(qū)別對待的;
(六)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為投標人提供影響公平競爭的投標咨詢服務或者為其制作投標資料的;
(七)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的;
(八)投標人之間事先約定中標者的;
(九)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聯(lián)合采取行珈的;
(十)屬于同一協(xié)會、商會、集團公司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積該組織要求在投標中采取協(xié)同行動的;
(十一)同一人攜帶兩家及以上投標人的企業(yè)資料參與投標報名、答疑、交納或者退還投標保證金、開標的;
(十二)不同的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項目經(jīng)理(建造師)、項目總監(jiān)、項目負責人等由同一個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
(十三招標人與投標人委托同一造價咨詢公司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或者注冊在同一單位的執(zhí)業(yè)人員提供咨詢或者代理服務的;
(十四)2個以上投標人委托同一造價咨詢公司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或者注冊在同一單位的執(zhí)業(yè)人員提供咨詢服務的:
(十五)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標委員會進行核查,經(jīng)集體表決,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厚則,認定為串通投標行為: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各項報價存在異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錯、漏之處一致或者雷同的;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總報價相近且各分項報價、綜臺單價分析表內容混亂不能相互對應、亂調亂壓或者亂抬的,在詢標時沒有合理的解釋或者不能提供汁算依據(jù)和報價依據(jù)的;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同一個人編制的;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中,項目班子成員出現(xiàn)同一人的;
(六)不同技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的;
(七)不同投標人聘請同一人為其投標提供技術咨詢服務的(招標工程本身要求采用專有技術的除外);
(八)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由同一個人或者同一個企業(yè)資金繳納的;
(九)評標委員會依法認定的其他串通投標的行為。
第八條評標委員會依照職責權限認定串通投標行為,應當出具書面意見,報招標投標行政主管部門。招標投標行政主管部門對評標委員會認定串通投標行為的意見予以審核確認。
第九條評標過程中認定為串通投標的,該投標文件按照廢標處理,廢標后合格投標人少于三家的依法重新組織招標。
評標結束后查實認定為串通投標并已取得中標資格的,取消其中標資格,已經(jīng)發(fā)出中標通知書的,中標無效,招標人在未參與串通投標的中標候選人中依序遞補確定中標人,中標候選人均有串通投標等違法行為的,招標人應當重新組織招標。
重新組織招標的,曾在本項目招標中參與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不得再參與本項目的投標。
第十條招標投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對于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串通投標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將其串通投標行為及處理結果記入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中。
第十一條招標人被認定有串通投標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二條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招標代理機構被認定有串通投標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投標人被認定有串通投標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招標投標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參與串通投標行為,由行政監(jiān)察機關依法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賽通投標行為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或者依法向招標投標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政監(jiān)察機關投訴。串通投標行為涉嫌犯罪的。可向司法機關進行舉報。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機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授訴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及其處理。
前款所稱招標投標活動,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以及簽訂合同等各階段。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工業(yè)信息化、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等招標投標活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受理投訴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行政監(jiān)察部門負責對同級行政主管部門的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情況進行監(jiān)督,并依法查處違紀違法行為。
第四條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投訴時,應當堅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則,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有權依法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前款所稱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投標人以外的,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有直接或者間接利害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投訴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l0日內提出書面投訴。
第六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就下列事項投訴的,在投訴前可以按照下列規(guī)定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一)認為招標文件內容違法或者不當?shù)?,應當在遞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5日前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二)認為開標活動違法或者不當?shù)模瑧斣陂_標現(xiàn)場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三)認為評標結果不公正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或者被告知中標候選人后3個工作日內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招標人應當在收到異議后5個工作目內作出答復。招標人需要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者修改的,依法進行處理;未對異議作出答復的,招標人不得進行開標、評標或者發(fā)出中標通知書。異議處理時問不計算在本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10日內。
第七條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內容應當包括:
(一)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lián)系方式;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lián)系方式;
(三)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有關請求及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并蓋章;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投訴的,投訴書應當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投訴書有關材料是外文的,投訴人應當同時提供其中文譯本。
第八條投訴人可以直接投訴,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時,應當將授權委托書連同投訴書一并提交給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授權委托書應當明確有關委托代理權限和事項。
第九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對異議或者投訴事項的真實性和可靠性負責,不得以非法手段或者渠道獲取證據(jù)材料,不得進行虛假惡意的投訴,也不得以投訴為名排擠競爭對手阻礙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十條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視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對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決定不予受理的,將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
(二)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但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書面告知投訴人向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投訴;
(三)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并決定受理的,收到投訴書之日起即為正式受理,并書面告知投訴人。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的;
(二)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三)投訴書未署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lián)系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但投訴書未經(jīng)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的;
(四)超過投訴時效的;
(五)已經(jīng)作出處理決定,并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jù)的
(六)投訴事項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的;
(七)投訴人主動撤回投訴后,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訴的;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二條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回避:
(一)近親屬是被投訴人、投訴人,或者是被投訴八、投訴人的主要負責人;
(二)在近3年內本人曾經(jīng)在被投訴人單位任職的;
(三)與被投訴人、投訴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投訴事項公正處理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回避的情形。
應當回避而不主動回避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回避。
第十三條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投訴后,應當調取、查閱有關文件,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行政主管部門調查取證時,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執(zhí)法人員進行,并做筆錄,交被調查人簽字確認。
在投訴處理過程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聽取被投訴人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可通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進行質證。
對情況復雜、涉及面廣的重大投訴事項,有權受理投訴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聯(lián)合調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門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四條負責處理投訴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guī)定,對于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所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應當予以保密,也不得將投訴事項透露給與投訴無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十五條對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等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者偽報。
投訴人拒絕配合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調查的,按照自動撤回投訴處理;被投訴人不提交有關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同放棄說明權利,認可投訴事項。
第十六條投訴處理決定作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理由,由行政主管部門視以下情況,決定是否準予撤回:
(一)已經(jīng)查實有明顯違法行為的,不予撤回,并繼續(xù)調查直至作出處理決定;
(二)撤回投訴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準予撤回,投訴處理過程終止。
第十七條行政主管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通知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人暫停招標投標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投訴處理決定書發(fā)出之日。
第十八條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調查和取證情況,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按照下列規(guī)定作出處理決定:
(一)投訴缺乏事實根據(jù)或者法律依據(jù)的,駁回投訴;
(二)投訴情況屬實,招標投標活動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負責受理投訴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
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jīng)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
第二十條投訴處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
(二)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
(三)被投訴人的咎辯及請求;
(四)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
(五)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理意見及依據(jù):
(六)告知投訴人、被投訴人擁有行政復議權利和行政訴訟權利。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主管部門的授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行政主管部門逾期未做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檔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關方面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行政主菅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不得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任何費用。但因處理投訴發(fā)生的鑒定費用,應當按照誰過錯誰負擔的原則,由過錯方負擔;雙方都有過錯的,由雙方合理分擔。
第二十四條行政主管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fā)現(xiàn)被投訴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違法、違規(guī)或者違紀行為的,應當建議其行政主管機關、監(jiān)察機關給于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招標代理機構有違法行為,且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建議有關部門依法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
第二十五條對于性質惡劣、情節(jié)嚴重的投訴事項,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投訴處理結果公布,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二十六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通過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或者以非法手段或者渠道獲取的證據(jù)材料提出異議或者投訴,或者以阻礙招標投標活動正常進行為目的虛假惡意投訴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不按照規(guī)定處理投訴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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